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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农产品购销交收案例
更新时间:2023-09-13 16:22 免费会员
郑州鑫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张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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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两个农产品购销交收案例:V:zzwx1212   QQ:2247238820   TG:@zztg001

  1. 某农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注虚假保质期的食品案。
    这个案例涉及到一家农业有限公司,它被发现从其他公司购进成品米并虚增保质期。在2021年5月27日,该公司从某米业有限公司购进了40吨标称保质期为6个月的碗碗香米。然而,在8月12日至9月24日期间,该公司为了降低生产成本、改善产品外观,在生产新包装米的过程中,按一定比例加入了这批碗碗香米,新包装米的保质期标注为3个月或6个月。这导致了新包装米存在虚假标注保质期的行为。涉案的大米总计105,775kg,货值金额405,142元。由于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相关部门对其进行了处罚,责令其改正并罚款59万元。

  2. 某粮食购销公司不执行杂质增扣量标准变相压级压价收购粮食案。
    这个案例涉及到一家粮食购销公司,它在收购稻谷时,对杂质含量检测合格的稻谷违规扣量,从而变相压级压价收购粮食。2022年3月29日,市场监管局在对该公司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收购过程中存在违规扣量的行为。具体来说,当事人在收购稻谷时,对杂质含量检测合格的稻谷违规扣量3520公斤,违法所得8870.4元。这种行为违反了《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10〕178号)对稻谷收购过程中杂质等主要指标的增扣量规定。对于这种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对其进行了处罚。具体来说,他们进行了没收违法所得8870.4元并处罚款31046.4元的决定。

以上两个案例都涉及到农产品购销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这些违法行为的存在会影响市场的公平性和农产品的质量。这也提醒农产品生产和销售者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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