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zy国家机g所在地特定地名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记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更新时间:2022-06-08 10:35 免费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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