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中盛鼎业生态多孔纤维绵治理雾霾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决定规定,被确定为重点扬尘污染源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停产整治:
(一)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扬尘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二)破坏、损毁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扬尘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
(三)未依法公开自动监测数据或者篡改、数据的。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实现扬尘污染物达标排放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工整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决定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到罚款处罚的,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一)建设施工未依法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
(二)矿产资源开采、加工未依法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
(三)物料堆放未依法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
第三十二条本决定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